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0-00278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意见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0-11-03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 ||
文 号 | 苏民办〔2020〕23号 | 主 题 词 | 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指导意见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0-00278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意见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0-11-03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
文 号 | 苏民办〔2020〕23号 |
主 题 词 | 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指导意见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尤其是苏北农民住房改善,集中出现了“合并村、村改居、村居合并、村居规模扩展”等调整村居规模的“合村并居”现实需求和实践探索。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合村并居”工作程序,发挥科学的“合村并居”在优化农村资源,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合村并居”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规范“合村并居”工作程序,加强村(社区)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美丽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慎开展“合村并居”工作,保持总体稳定。
——规模适度。“合村并居”的规模原则上按省定标准执行,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按2000—3000户、村民委员会一般按1000—1500户的规模设置。
——统筹兼顾。新(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应统筹兼顾村(居)是否处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范围、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村(居)民从事农业和其他产业的比重等因素进行决策。
(三)适用范围。适宜列入“合村并居”范围的村(居)主要有如下类型:1.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2.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3.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4.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
二、依法开展“合村并居”实施工作
(一)科学做好合村并居规划。统筹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沿革、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负担的减轻、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兼顾就近就便、整撤整并、村民意愿等条件,充分论证“合村并居”的可行性并进行风险评估。实施过程中既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村并居”方案,又要就新村(居)命名、村(居)委会选址等问题与全体村(居)民共同讨论、合理确定。拟实行新(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农村社区,应在完成村集体资产改制、明晰集体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再启动新(改)设工作程序。
(二)依法依规明确合村并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苏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合村并居”实施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符合“合村并居”条件的村(居)委会提出建议。
(2)拟实施“合村并居”的村(居)委会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合村并居”方案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合村并居”书面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合村并居”申请,并附村(居)民会议表决材料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以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作出书面批复。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规范合村并居后组织运行。“合村并居”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帮助和支持新组建村(社区)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功能配套、依法规范运行。要优化“两委”班子。结合实际情况,可由合并村(居)“两委”联合主持工作,各合并村(居)的“两委”成员继续负责原来村(居)的各项工作和事务,直至本届任期结束;也可选举产生新的村(居)民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合并前各村(居)。要健全运行机制。依法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健全人民调解等下属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居)务公开、监督制度,保证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完善功能配套。“合村并居”的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应按照方便群众办事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方案,征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国家标准。服务功能应符合省定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
三、着力强化“合村并居”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村并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合村并居”现象较为集中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提请党委政府,立足村庄布局、人口现状、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研究,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建设等部门,共同开展“合村并居”调查论证和具体实施工作,健全完善“合村并居”后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功能配置以及班子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指导管理职责,承担“合村并居”程序审核主体责任,做细做实“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设定和规范审核工作。
(二)充分尊重民意。在“合村并居”过程中,要做好自上而下的规划布局和自下而上民意收集,通过“四议两公开”机制,引导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全程参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为“合村并居”顺利实施打好民意基础。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入户调查、意见收集、集体决策、方案公示等工作,深入开展社区协商,寻求民意最大公约数。加强党组织对议事协商工作的领导,引导居民群众通过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社区议事会等多种协商民主的形式,表达诉求愿望,畅通民意渠道,着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形成共识。
(三)精心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合村并居”的村居开展指导把关。着重把握群众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操作程序是否依法依规、预期效果是否各方认同等要素,细化“合村并居”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工作指导、方案优化等相关工作,确保“合村并居”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要针对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结构布局和服务体系配套建设,积极配合县(市、区)、乡镇(街道)做好规划设计。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对辖区内“合村并居”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特别要强化对“合村并居”规模较大的县(市、区)的政策把关和工作指导,确保“合村并居”工作稳妥有序。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