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15-00811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05-21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发〔2015〕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15-00811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05-21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民发〔2015〕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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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8- 11 00: 14 来源: 江苏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5月21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建设现代民政、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升级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制度框架,为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近年来,全省民政系统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民政法治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较好地保证了各项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美好新江苏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民政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差距,有些地方对民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法律法规学习抓得不紧,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够强,部分地方民政部门法制机构不够健全,缺少专业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不足。这些问题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发挥,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深入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是强化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民政职能的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全面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建设现代民政的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切实规范民政权力运行机制,不断提升民政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和民生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推动全省民政事业迈上新台阶。

(三)目标任务。到“十三五”末,基本建立与现代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法治工作新格局,依法行政和民政法治建设水平处于全国民政系统前列,人民群众对民政依法行政工作的满意率得到明显提升。

——法规制度更加完备。建成内容完备、程序严密、结构科学、有效管用、衔接有序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

——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健全完善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法治工作机制。

——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形成人人学法尊法、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改革创新依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的民政普法格局。

——法治能力得到提升。提升全省民政干部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民政干部队伍。

二、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

(四)加快民政立法进程。重视发挥立法创制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2015-2020年民政法治建设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备的民政法规体系。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支持,将先行性、创制性民政立法项目作为重要内容,重点完善社会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社会福利、减灾救灾、社会工作、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区划、社区建设、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根据实施需要,认真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着力提升立法创制水平。建立立法创制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的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做好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立法创制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全程跟踪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改、废建议。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制度建设重要内容,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业务领域,要争取以政府名义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引领性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调研论证及合法性审查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工作。2016年底,各级民政部门要完成历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此后每隔两年对本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明确民政依法行政重点任务

(七)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民政事业改革。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民政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项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与民政法治化进程相衔接,保证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八)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建立民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开展重要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规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重大活动、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都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听证代表遴选和听证意见反馈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法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推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要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认真梳理民政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真正做到依法确权。对部门职责交叉事项,加强衔接协调,明确权限责任。要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工作责任。要根据政府行政职能转变进程,建立清晰的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民政部门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有严规”,确保民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整合民政执法资源,建立综合执法队伍,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形成执法过程中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及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上下级纵向互动、部门间横向联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防控机制。

(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发布机制,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平台作用,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严格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慈善事业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机制,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受理,并依法将可以公开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民政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十二)加强民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时,要依法认真做好答辩应诉工作,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应诉案件比例。本级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重大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相关创制立法内容和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十三)加强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着力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健全民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着力加强民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纠错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民政法治工作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建立民政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要培养一批适应民政法治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重视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为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加强民政法治培训。建立规范的学法培训制度,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列入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民政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法治培训,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民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着力加强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年度执法培训不少于15天。

(十六)加强民政法治文化建设。民政法治文化是内化在民政干部思想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加强民政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现代民政、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加强民政法治理念教育,树立法治信仰,将法治文化建设与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行为相结合,与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与解决建设现代民政进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为民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宣传载体的作用,营造民政法治文化氛围, 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政法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加强民政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升民政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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