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14-01482 分        类 政策文件 慈善社工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4-11-10
标        题 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意见
文        号 苏民福〔2014〕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14-01482
分        类 政策文件 慈善社工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4-11-10
标        题 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意见
文        号 苏民福〔2014〕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08- 11 00: 17 来源: 江苏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的要求,现就建立我省老年人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从2014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通过评估科学确定服务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各地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二、主要任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评估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工作者介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低收入核对和养老信息系统,建立高效规范的评估制度。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评估组织

养老服务评估应当由依法登记、有相当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相当评估力量,是指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专兼职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二)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各地可以参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编号:MZ2009-T-034),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和社会参与4个一级指标和进食等22个二级指标;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评估对象

养老服务评估对象为辖区户籍人口中申请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领取养老护理和服务补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农村“五保”、城镇“三无”、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和失独老年人,在评估基础上确认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养老服务方式和养老护理和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扩大评估范围。

(四)评估内容

1、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或常住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

2、经济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区分为低保家庭和符合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等。

3、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空巢、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及照护力度等。

4、能力状况。主要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自理、精神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所需健康体检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

5、养老服务意愿。通过对评估对象或其家庭的面谈、走访,区分评估对象选择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的意愿,对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还应将服务内容区分为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家政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或其它服务等。

(五)评估程序

1、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要帮助符合条件但没有能力申请的对象,完成申请程序。

2、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意愿等进行核实,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及时报请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安排评估。

3、评估。

一般程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估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老年人基本信息表》和《养老服务评估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做出《评估报告书》,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评估报告书》应载明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

简易程序:对经济状况、能力状况有相关证明(如:低保证明、“三无”证明、“五保”证明和重残重病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可由一名评估员当面核实后,直接填写《老年人基本信息表》和《养老服务评估表》,并出具《评估报告书》,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对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民政服务对象,领取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的,参照简易程序执行。

4、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经县(市、区)民政局同意的,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评估应用

对于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作为给予养老护理补贴或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依据;对于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评估结果作为入住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县(市、区) 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对审定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不予评定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应书面说明理由。

评估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的保护,除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需要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六)评估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各地民政部门和评估机构要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评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推进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工作保障。

(二)加强协调,落实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将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充分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落实工作经费。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快试点,有序推进。没有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设区市要尽快选择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评估工作试点,坚持试点先行,不断完善工作步骤和推进方案,到2015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接受评估的老年人不少于当地老年人总数的20%;到2020年,实现养老服务评估覆盖全体有需求老年人。

(四)加强机构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各地要依托专业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加强评估机构建设。依托大中专院校、示范养老机构,加快培养评估专业人才,全面推行评估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

(五)加强管理,规范运行。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数据信息库,推进与养老服务评估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等软环境建设。要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操作性强且更为具体关于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省厅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江苏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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