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3-00545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事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3-12-29 |
标 题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事〔2013〕30号 | 主 题 词 | 殡葬改革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3-00545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社会事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3-12-29 |
标 题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意见的通知 |
文 号 | 苏民事〔2013〕30号 |
主 题 词 | 殡葬改革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下发《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省厅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为了在全省迅速广泛地开展学习宣传《意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意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党风、政风、民风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出发,迅速组织开展学习《意见》活动。一是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意见》从多个方面论述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下一步殡葬改革明确了方向。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只有认真学好文件,才能理解和掌握《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打下良好基础。二是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为民务实清廉,殡葬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侧面反映每个党员干部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每个党员干部对于学习《意见》的态度,体现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三是结合本地殡葬改革的实际学习《意见》。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实践,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好方法。各地要在原原本本的学习《意见》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学习,才能真正的领会《意见》精神实质,为下一步贯彻落实好《意见》打下坚实基础。
二、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必须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有效推进。各地要借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利时机,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迅速组织有关于专家、学者、党员干部、民政系统有关人员等,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意见》进行讨论学习,从多个层面扩大《意见》的社会影响。二是组织本地主流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对《意见》进行宣传,既要做好《意见》的理论宣传,也要结合本地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好的典型进行宣传,把理念与实际相结合,创造良好殡葬改革氛围。三是积极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学习《意见》情况,主动汇报本地殡葬改革实际,请示下一步开展《意见》宣传和贯彻落实指示。四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殡葬科学知识和有关殡葬法规,倡导文明殡葬和推广生态葬式葬法,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树立正确殡葬观念,使殡葬改革成为自觉行动。五是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尊重基层在殡葬改革工作和宣传中首创精神,将《意见》的宣传与城市文明创建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使《意见》的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
三、制订方案扎实推进
《意见》的下发是我国殡葬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一要制订学习宣传方案。各地要通过制订方案来明确《意见》学习宣传的阶段、重点、措施,确立阶段目标和进行结果评估,促使《意见》学习宣传见成效。二要落实责任和突出重点。各地殡葬改革情况不同,要结合实际突出学习重点。要明确学习宣传《意见》责任人,落实责任制,使学习宣传《意见》工作既扎实有效又影响良好。三要重视典型树立。各地党员干部在文明办丧、文明安葬、文明祭扫活动中都有先进代表,要注重发挥这些代表的典型示范作用,通过身边的人和事,使《意见》学习宣传更有成效。
下一步省厅将陆续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列入民政工作评估中。各地在开展学习宣传《意见》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本地区有关好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省厅将视情况上报民政部,并在省级有关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各地学习宣传方案请于2014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厅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张汉平
电 话:025-83590456
邮 箱:zhanghp1918@sina.com, QQ1925671118
江苏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