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01-00034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01-03-06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1〕2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01-00034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01-03-06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1〕2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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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8- 11 00: 20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一年二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指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凡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行业事业活动的民办单位,应当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从事其他行业活动,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单位,也应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民办单位,以及由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或与内地民间力量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机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二、复查登记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时,应当把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必备条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复查登记管理工作。

(三)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根据《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省民政厅负责省各有关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管理。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把关,切实履行各自审批和核准的职责。

三、复查登记的步骤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3月开始进行,至2001年10月底前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个阶段进行。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申请登记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有关登记表格,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原批准成立的批文、请求注册登记的请示等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及本通知的要求,对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出具正式函件,并将此函件连同其他材料转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申请注册登记的请示、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责令解散,并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注销组织机构代码。

各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今年11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加强组织领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条例》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认真落实归口登记、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复查登记工作中,各级要建立联络员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要积极宣传普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把复查登记工作的目的、原则、范围、步骤、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日益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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