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0-0046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慈善社工 批复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0-01-08 |
标 题 | 关于对徐州奥宇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业资格认定的批复 | ||
文 号 | 苏民福〔2010〕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0-0046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慈善社工 批复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0-01-08 |
标 题 | 关于对徐州奥宇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业资格认定的批复 |
文 号 | 苏民福〔2010〕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对徐州奥宇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业资格认定的批复
徐州奥宇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有关假肢和矫形器制作、装配资格认定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所报材料仅为假肢生产装配内容。生产场所经我厅委托的鉴定机构现场核验合格。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函〔2006〕201号)规定,现认定你公司具备假肢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尚未具备矫形器生产装配执业资格。企业名称不宜出现“矫形”字样,建议重新核定企业名称。
本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间,不得降低生产设施标准;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具有假肢制作师、装配工执业资格人员。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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