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4-0153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人事教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4-02-08 |
标 题 | 关于加强全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
文 号 | 苏民人〔2014〕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4-0153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人事教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4-02-08 |
标 题 | 关于加强全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文 号 | 苏民人〔2014〕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全省民政事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民政高技能人才是民政领域熟练掌握特殊知识和精通专业技能、从事生产和服务性工作,具有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及相应职级的从业人员。大力加强全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和高超技能的民政高技能人才,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民政服务社会水平、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民政行业从业者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把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表彰激励等环节,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全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在全省民政行业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工种齐全、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机制科学、使用激励措施健全的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制度。到2020年,高级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全省民政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左右,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全省民政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7%左右,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实现与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同步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
(三)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全省民政系统用人单位是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应结合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强化自主培训功能,依法履行职工培训义务。职工经所在单位安排参加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2.5%比例提取,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用人单位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用人单位推行行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民政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依托岗位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用人单位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
(四)增强培训基地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及培训项目过程中,全省范围内选择规模较大、技术设备先进、管理规范、效益较好且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的民政事业单位,作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关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经过评估作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各地应为民政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交流、技术等级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等提供必要的场所,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的同步提高。
(五)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鼓励和支持民政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技术比武活动,营造比学技术、争当能手的良好氛围,不断培养、选拔急需的各种高技能人才。在各类竞赛中名列前茅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能手称号、直接晋升岗位技术等级或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六)实施“人才振兴”计划,加快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组织实施民政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定数量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行业领军人物;加大民政技能人才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开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引导和带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重点实施民政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等四个项目。
——实施民政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项目。大力开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注重工勤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考核,注重职业道德培养和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健全和完善工勤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机制,营造有利工勤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共同举办民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高研班的形式,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深专业理论知识和精湛技艺技能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到2020年,新培养350名技师、50名高级技师,使民政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总量达到550人左右。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到2020年,依托民政骨干单位、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殡葬、假肢、孤残儿童护理和养老护理领域建成一定数量的省级示范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课程开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市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民政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依托省内民政行业某一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建成一定数量的省级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民政重点行业和特色领域的技能传递和推广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及代际传承推广机制。
——实施民政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项目。举办各种形式的民政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民政高技能人才评价和使用激励制度
(七)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民政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 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用人单位认可相结合;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督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八)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技术等级工资指导价位。用人单位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技术等级和业绩贡献等因素,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应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设立“首席技师”等职衔,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九)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民政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民政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建立民政高技能人才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民政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对引进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
(十)加大对民政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建立和完善民政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奖励体系。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民政高技能人才”和“江苏省民政技术能手”。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民政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奖励对民政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十一)切实加强对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把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和提升民政服务社会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结合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主动作为,抓好落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民政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民政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