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03-02 地点: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人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贡旭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葛莱,省民政厅副厅长周恒新,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钱钢。
发布会实录

 

钱钢(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就加强和推动志愿服务蓬勃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今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不断健全江苏志愿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贡旭敏先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葛莱先生,省民政厅副厅长周恒新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我是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钱钢。

首先,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贡旭敏先生介绍《条例》的立法进程和主要内容。

贡旭敏(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

媒体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予以公布,即将于2021年3月5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是全社会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弘德立法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社会特别是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营造志愿服务发展良好环境热切期盼的具体行动。这次修订依据上位法规定,总结了我省志愿服务实践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对促进我省志愿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立法背景、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订的立法背景

首先,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要求。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新形势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志愿服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特别是在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广大志愿者等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的重大贡献,这些指示批示精神为做好新形势下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我省2007年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制度体系不健全以及针对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已不能满足志愿服务的现实需求,这是我们决定修订该条例的首要考量和直接动因。

其次,修订《条例》是江苏落实弘德立法的具体举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四中全会《决定》也专门提出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栗战书委员长在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提出要加强“弘德立法、惠民立法”的要求,本次条例修订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实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修订《条例》是推进我省志愿服务创新实践经验法治化的有力举措。我省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超过1600万,依法登记并经身份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超4000家。目前我省的志愿服务已从单一性向系统性转变,从由以青年人为主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转变,从助贫帮困向“五个文明”全覆盖方向转变。迫切需要将我省近年来推动志愿服务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以法治手段破除制约志愿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把向上向善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进一步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激发社会活力、凝聚正能量,推进有形态、有韵味、有温度、有质感的美丽江苏建设。

此外,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本省立法一般是经过两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8月31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2020年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1年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1年3月5日施行。

在立法总体思路上,进一步凸显和落实党中央决策主张,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体制。志愿服务涉及全社会各阶层、多领域,需要广泛深入的社会动员,为此,在条款表述上注重加强各级党委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职能。在起草组成员组成上,坚持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良性互动,以省人大社会委、法制委、法工委、省文明办、民政厅为主体,同时吸纳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学教授参与修法。在意见征询上,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省人大社会委、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文明办、民政厅等赴苏州、淮安、宿迁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单位、人大代表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代表的意见,在省人大、民政厅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向13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十余家省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书面征求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又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次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法制委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审议。在条文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志愿者的氛围,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更加精准地满足基层群众的志愿服务需求。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反复论证权衡,力求立得住、行得通。同时,充分借鉴上海、浙江等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法规条款加以固化。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共设七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和保障、奖励和优待、法律责任、附则。

(一)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

志愿精神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社会环境。条例旨在广泛普及志愿理念,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是思想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是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的主渠道。条例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文化建设,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创造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公益性宣传,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和志愿者的感人事迹,引导人们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是加大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力度。青年是志愿服务的生力军,学校是开展志愿服务教育的主阵地。条例把志愿精神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现到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中,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第36条)。社区是群众生活的基本单元,是经常性志愿服务的主要场所。条例倡导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阵地,开展普及科学理论、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培育主流价值、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等文明实践活动。(第22条)。

三是注重在实践中培养志愿服务意识。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是弘扬和践行志愿精神的有效载体。条例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愿望出发精心设计志愿服务项目,把志愿精神融入活动的全过程,使人们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享受心灵的快乐、加深对志愿精神的理解。并倡导大力培养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先进典型,把志愿精神的种子播撒到人们心中,使志愿服务理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和认同,吸引和感召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服务的行列。

(二)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规范招募和注册。省人大常委会此前立法调研时发现,一些志愿者注册后却不知道要做什么,或者缺少专业组织带领开展专业志愿活动。条例第9条引导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注册成为志愿者,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成立专业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此外,条例第33条还要求建立完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把志愿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

二是加强培训和管理。做好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志愿者素质和志愿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条例第15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针对目前我省志愿服务组织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能力较弱等问题,此次修订强化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培育,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免费培训等作出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志愿服务培训基地(第17条)。

三是提供政策和法规保障。条例第8条倡导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本次修订经过两次审议,“加强志愿者人身保护”一直是审议讨论焦点,最终形成完善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险的制度设计。条例第37条规定了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形,并明确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同时,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志愿者合法权益,条例第10条明确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条例第25条还规定,引导志愿服务各方签订书面协议,以预防和减少纠纷,并要求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三)整合各类资源、促进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志愿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志愿服务具有自觉,自愿,自发,自为和无偿的特点,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健全的领导体制和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保障,才能把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才能使志愿服务保持持久的生机和活力。条例第6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此外,条例第18条还要求本省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二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就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对于弘扬志愿精神,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41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此次修订增加的“时间储蓄”制度颇具创新意义。条例第39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长,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促进相关责任落实。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对志愿者“被注册”、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并在第51条规定省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虚假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在志愿服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记入志愿服务信用档案。同时还要求,民政部门要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身份标识;制定并公布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制定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以及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死亡的认定办法;对志愿服务组织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等行为进行监督。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钱钢(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谢谢贡主任的介绍。

下面请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请举手示意。提问前先通报新闻机构名称和姓名,为了给更多记者提问机会,每人最多一次提问机会,谢谢合作。

新华社记者:《条例》第一章第六条指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请问协调机制在推动志愿服务工作上将如何发挥作用?

葛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志愿服务涉及各领域、各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央文明委的有关工作要求,2020年12月,我省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作为指导推动全省志愿服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我省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在省文明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等21家单位和部门。

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能是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协调小组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志愿服务工作:一是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立足“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加强全省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谋划和顶层设计,统揽志愿服务各方面力量,围绕思想引领、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在服务大局大事中实现志愿能为、志愿可为。二是推动出台志愿服务相关政策。聚焦制约志愿服务工作的困难和瓶颈,适时研究制定出台嘉许激励、保险保障等配套政策,为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协调机制框架下各负其责,各展所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构建联动高效、协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典型选树宣传、项目实施、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重点工作上能够形成共同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整体效应。

中国网记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请问省民政厅将怎样依法加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周恒新(省民政厅副厅长):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壮大,迫切需要进行规范管理。根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志愿服务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进专业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标识,方便公众获得服务;围绕扶贫济困、助孤助残、社区治理、大型活动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精品志愿服务组织,打造志愿服务品牌。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引导有条件的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

二是积极引导规范志愿服务。通过党建、年检、抽查、执法、评估等多种途径,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健全完善志愿服务促进和保障措施,探索建立奖励和优待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是加强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促进志愿服务信息统一归集、共享交换。同时,推动建立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五是积极营造志愿服务氛围。积极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让志愿服务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新华日报记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普及科学理论、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培育主流价值、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等文明实践活动。”请问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有什么特点?

葛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效载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的主体力量是志愿者,主要活动方式是志愿服务。新时代文明实践让志愿服务的中国特色更加鲜明,让志愿服务的思想内涵更加深厚,赋予志愿服务在“传播新思想、引领新风尚”方面的独特作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从志愿服务队伍组建看,以党员干部为主导,以基层群众为主体,致力于建设党员干部和群众并肩携手的志愿服务队伍。县级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总队由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总队长,带领乡镇、村“一把手”履职尽责。总队通常配置“8+N”志愿服务队伍,“8”即理论政策宣讲、文艺文化服务、助学支教、医疗健康、科学普及、法律服务、卫生环保、扶贫帮困等8类常备队伍,“N”即若干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志愿服务队伍。县级文明实践中心致力于积极拓展志愿服务的“朋友圈”,为社会各群体参与志愿服务提供渠道载体和便利条件: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做志愿者,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组织机关单位、科研机构、党校等专业志愿服务力量下沉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定期从事理论宣讲、政策宣传,补充基层志愿服务力量;鼓励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志愿服务组织利用自身特长和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专业的志愿服务;动员本地各类精神文明先进典型、“百姓名嘴”、乡土文化人才、科技能人、“五老”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结合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在群众身边建设一支“不走”的志愿服务队伍。

从志愿服务内容上看,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主要围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等任务,组织开展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志愿服务项目,在服务群众中教育引导群众。主要开展三类志愿服务项目:围绕学习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培养时代新人、弘扬时代新风,组织开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主题性志愿服务项目。围绕群众关心的教育、文化、科技、医疗、法律、健身等生产生活需求,开展普惠性志愿服务项目。围绕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及特困群众,开展特惠性志愿服务项目。在精准满足群众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中解决思想问题,寓宣传教育于志愿服务之中,见人见事见精神,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更好地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

从志愿服务效能看,注重激发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潜能,致力于实现全民志愿、全域志愿。各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通过设计群众便于参与、乐于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在服务群众的同时进一步调动激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参与基层治理、共同维护公共秩序,让志愿服务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自觉追求,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比如,各地围绕文明出行、文明交通、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人们在参与中自觉遵守文明规范,争做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

江苏卫视记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享有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权利,请问志愿者如何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省民政厅将怎样做好方便志愿者获取志愿证明服务工作?

周恒新(省民政厅副厅长):获取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志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褒奖嘉许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民政部门做好志愿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省文明办的协调指导下,积极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与证明出具工作,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为了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提高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公信力,民政部最新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志愿者有两个途径可以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一是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联系,由其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二是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3月5日即将上线的“江苏志愿服务”平台具备出具记录证明的功能,今后志愿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

我们将就落实好民政部规章和《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研究出台《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我省志愿服务记录相关工作。

龙虎网记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请问省民政厅将怎样做好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工作?

周恒新(省民政厅副厅长):做好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工作十分重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机制。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各类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经过文明办协调,信息发布工作主要在“江苏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江苏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将于3月5日正式上线。平台既包括网页版系统,也依托江苏政务服务App设有移动端应用。通过平台,社会公众可以便捷注册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自己感兴趣的志愿队伍和项目,记录、转移、接续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间;志愿队伍可以按照规范的流程发布项目、招募管理志愿者、开展服务,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各行业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可以查看实时志愿服务数据,全面了解志愿服务情况,开展数据决策分析。

下一步,我们还将持续迭代升级平台功能,大力发展“互联网+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我们也将以此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志愿服务相关数据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情况。

钱钢(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以及各位领导的精彩回答。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与相关部门联系,会后进行单独采访。《条例》将于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正式施行,3月5日也将是《条例》施行后的第一个江苏省志愿者日,全省各地将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弘扬志愿精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此,希望各级新闻媒体除认真做好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宣传报道外,还要进一步深入宣传解读《条例》,让更多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了解掌握《条例》的内容,宣传好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讲好志愿服务暖心故事,吸引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让“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入人心,让志愿服务蔚然成风,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贡献力量!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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