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 2021-07-12 17:33      浏览次数:    字号:【


1)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章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任职条件,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任期不超过两届;基金会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

(2)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4)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一般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理事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能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江苏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苏社管〔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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