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存在哪些情形,会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发布日期: 2021-07-12 17:35      浏览次数:    字号:【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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