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发布日期: 2021-07-12 16:25      浏览次数:    字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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