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