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 2021-07-09 17:42      浏览次数:    字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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