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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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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