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发布日期: 2021-07-09 17:43      浏览次数:    字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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