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2 16:44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并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国家及省有关部署要求,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暂时停摆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撤销登记一批。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一批。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一批。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一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二、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上旬)。各地民政部门根据专项整治行动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发动。

(二)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各地民政部门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12月6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总结整治工作情况,由设区市民政局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不超过4000字),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认清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向纵深开展。要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平台,强化执法联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及时沟通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按照时间节点,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各设区市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时跟进本地整治进度,汇总相关情况,每两周将进展情况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8月11日        

 


联系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王琰、张云峰

电话:025-83590495、025-83590603

电子邮箱:1136425413 @qq.com

地址及邮编: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407,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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