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0- 21 17: 44 来源: 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公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原《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2010年,我省即颁布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陆续修订。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民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省民政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民政局意见,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收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厅党组集体研究,新修订的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苏民规〔2022〕2号)于2022年9月30日正式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7章60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全面落实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程序规定》一是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列明了适用法制审核的具体情形,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明确了执法人员资格要求。

一是规范用语表述,将“案件承办人”统一规范为“执法人员”;二是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资格、人数、执法证件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三是明确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之前,不停止调查。

(三)完善了证据规定。

一是明确了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二是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增加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

一是延长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由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变更为五个工作日;二是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是调整了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社会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四是明确了陈述申辩应予采纳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五是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的规定。

(五)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是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是拟限期停止活动的;三是拟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四是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

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在九十日内难以办结的情况,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延期的情形,并将听证、公告、审计和检测、鉴定等时间排除在案件办理期限外。

(七)完善了关于加处罚款的规定。

对于加处罚款的规定,要求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八)优化了关于送达的规定。

一是简化了留置送达程序,增加了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来实现留置送达的规定;二是丰富了送达方式,增加了关于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三是明确了公告送达标准,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联阅读:

·原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民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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