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2- 20 14: 25 来源: 厅社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0年8月,我省出台《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包括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评估方法和程序、回避与复核、评估等级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2010年12月,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民政部出台《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作出相应规定。2021年12月,民政部出台《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做法,包括实地评估方式、评估专家管理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以评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提高全省等级社会组织覆盖率,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需要对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22年4月以来,在对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政策文件基础上,省民政厅结合评估工作实际,起草了《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7月至8月,征求了基层民政部门以及有关评估机构专家意见,通过“江苏民政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的意见逐条研究,在充分吸纳部分意见建议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9月,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对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核。11月,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于12月7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修订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2.《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3.《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

三、办法规定内容

新修订的《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共设7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评估的定义,评估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评估工作的管理以及评估等级的设置、省市县可评估的最高等级。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主要规定评估对象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评估的情形,三类组织评估的主要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主要规定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的设立,明确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了委员、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各评估机构的具体职责等。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主要规定评估的工作程序,明确需实地评估的等级以及具体的实地评估方式。第五章回避和复核,主要规定委员、专家需回避的情形。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主要规定评估等级的运用、动态管理以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具体操作办法等。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评估经费来源、证书牌匾式样等内容。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新增社会组织不予评估和降低、取消评估等级情形。在第九条社会组织不予评估情形和第三十三条降低、取消评估等级情形中,增加了“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明确评估机构和职责设置。在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设置中,增加了专家库、第三方评估机构内容,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同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的条件,评估机构的选定、专家的聘任作了相应规定。

(三)规定实地评估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省评估5A、市评4A、县(市、区)评估3A等级应当进行实地评估,并规定了实地评估的具体方式。既有利于调动组织参评积极性,推动1A、2A等级组织数量提升,也保证了3A以上等级的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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