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主要方面和重要环节作出补充细化,确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适用条件。
为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提升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省民政厅办公室启动了对《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苏民法〔2012〕2号)的修订工作,对照《条例》《办法》等,起草了《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9月至10月,征求基层民政部门意见,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2022年第3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12月26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苏民法〔2012〕2号)同时废止。
二、《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共9章41条。第一章总则(6条),主要阐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遵循原则、目录管理,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二章决策启动(2条),明确并细化了决策提出和启动的方法程序,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第三章公众参与(4条),明确决策承办处室征求公众意见的方法和程序,其中,完善了对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的方法程序,细化和规范了召开听证会的程序;第四章专家论证(5条),明确组织专家论证的适用范围、专家选择及方法程序;第五章风险评估(3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方法程序及结果运用;第六章合法性审查(3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方法程序及具体要求;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6条),明确厅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材料准备、相关要求及有关程序;第八章决策公布、执行与调整(11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要求,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后评估、调整等事项,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1条),明确实施细则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时间,《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同时废止。
三、《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事项
(一)强化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在重大行政决策启动、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明确厅务会审议通过后,需报厅党组同意;决策执行中涉及调整、追责等事项,需报厅党组研究。
(二)明确我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参照《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界定,结合我厅实际,明确了4个方面的重大行政决赛事项,即制定民政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民政领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和民政事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细化和规范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年初制定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围绕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公布与调整等7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有关程序,明确各方职责,强化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四)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地执行。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要求对每一项重大行政决策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对于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行为,由厅党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