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2-0001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2-03-16 |
标 题 | 关于印发2022年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法〔2022〕5号 | 主 题 词 |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2022年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2-00011 |
分 类 |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2-03-16 |
标 题 | 关于印发2022年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文 号 | 苏民法〔2022〕5号 |
主 题 词 |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2022年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时 效 |
关于印发2022年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厅各处室:
经厅党组会审议,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列入我厅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起草处室应当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规定,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采取网上、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相对人、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书面说明听取、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的有关材料;其他有关资料。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厅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后通过。
四、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有关处室认为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的,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沟通。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3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