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3- 02- 08 09: 50 来源: 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修订背景

2012年3月,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民法〔2012〕3号)。该办法出台后,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审核、发布及备案程序得到较好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质量持续提高。

2022年6月24日,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规章在控制数量、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督察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落实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促进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有必要对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以高质量的制度保障促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过程

厅政策法规处作为起草单位,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新部署、新要求,并借鉴其他省级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2年9月形成了《江苏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11月,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厅各处室、基层民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12月初,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2023年1月31日,经2023年第4次厅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江苏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共二十一条,根据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条“除内容复杂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的要求,未分设章节,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未作重复。新《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二条、第三条);三是明确了编制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第四条);四是结合我厅工作实际规范和细化了文件制发程序,明确了相关处室职责及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五是就文件有效期制度、清理和评估机制等予以明确(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新《规定》重点修订的内容有:

一是依据上位法及相关要求,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用语、内容、表述等应当符合《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并逐条列举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规定的若干事项(第三条)。

二是严格文件制发程序,比如:按规定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的必经步骤基础上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第六条);强调听取意见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第七条);完善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备案的工作要求和我厅工作实际,对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范围和时间要求作了具体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三是明确规定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是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和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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