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 2023- 02- 08 09: 52 来源: 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厅于2017年7月印发了《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文件在推动江苏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现有的上位法的规定也有不一致之处,亟需进行修订。

2022年3月,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厅组织对全厅2000年以来尚在施行的11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提出了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5月,在广泛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厅政策法规处起草完成《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向厅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征求了意见。6月,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7月,依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对文件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9月,根据省司法厅相关部门的建议,对文件草案的体例进行了调整拆分,将原有的四个文件按照文件性质拆分为两个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内容按照规范内容作为附件部分,形成了《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10月-11月,再次组织向厅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江苏民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初,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2023年1月31日,经2023年第4次厅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5.《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苏政发〔2021〕68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基本框架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分11个章节75条,主要从程序启动、调查、证据、听证、法制审核、决定、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案件终结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 总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原则、职能分工、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文书要求等。

第二章 程序启动(共10条):主要明确了启动执法程序的法定要求、立案条件、回避情形等。

第三章 调查(共11条):主要明确了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人员及程序要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制发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保护等。

第四章 证据(共9条):主要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及相关要求。

第五章 听证(共12条):主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听证的具体情形以及组织开展听证的程序和实体要求。

第六章 法制审核(共3条):主要明确了法制审核适用的条件及审核要求。

第七章 决定(共7条):主要明确了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程序、形式要求和公示规定。

第八章 期间和送达(共8条):主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期间计算方式、送达的形式和要求等。

第九章 简易程序(共3条):主要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和执法程序要求。

第十章 案件终结(共3条):主要明确了案件终止调查和结案的情形、执法案卷的存档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及旧文废止要求等。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制定依据、行政执法原则,对立案的条件和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对涉及到执法证据的部分,进一步明晰了证据获取方式和证据认定适用规则。在名称上,删除了“暂行”两字,使之更加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明确其有效期为五年。在法定时效上,对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时间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使之和上位法相一致。

(二)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扩充。将实际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听证程序、法制审核要求、送达程序、案件终结的情形等部分内容,由原文件中的某一条款扩充为一章,使规定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

(三)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执法文书中涉及到的部分修订前的法定依据进行了更新,确保法律文书规范有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