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3-00060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3-06-24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363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3〕5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3-00060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3-06-24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363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3〕5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36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7-12 16:39      浏览次数:    字号:【


刘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商,现答复如下:

开展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是政府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对发展居家上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将“接受上门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数占比”列入主要规划发展指标,提出“十四五”末全省接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口比例不低于18%。省民政厅推动将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列入全省高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养老服务决策部署提供了有力抓手。经过近年来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全省共有超过300万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有效回应了高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也培育和带动了相关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但诚如您提案中所指出的,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供需适配性不强、服务精准化专业化不足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当前需要进一步优化提升的重点。

一、关于深化老年人家计调查,瞄准需求溢出服务对象的建议。2022年,省民政厅联合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开展江苏省老年人养老服务状况抽样调查,对13个设区市59个县(市、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抽样入户调查,旨在全面摸清现阶段我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状况。后续将指导各地常态化开展老年人家计调查,为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提供有力依据。深化调查成果应用,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群众需求,进一步规范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行业标准、服务内容、机构资质、人员配备等,不断提升居家上门养老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二、关于完善老年人需求评估机制,促进供求有效配对的建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苏办发〔2022〕62号)及省多部门联合制订的《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苏民养老〔2022〕28号),明确提出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并实现评估数据全省共享共用。省民政厅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推动对所有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不同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的老年人按需提供生活照料、日常照护、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大力加强评估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

三、关于注重市场培育,培育多元服务的养老服务型企业的建议。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效率,着力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大力推进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嵌入式护理型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覆盖面,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身边、家边、周边”的养老服务。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断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放开、大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深入落实在项目规划、土地保障、财政支持、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支持为老服务、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四、关于优化考核体系,引领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近年来,我省采取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服务组织,为300多万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在促进“原居享老”上取得积极成效。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第三方服务的监管,省民政厅每年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加强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下一步,省民政厅将推动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和发展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城乡老年人养老服务满意度调查,促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推动全省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依法办理登记并明确经营范围,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评价。建立健全承接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广使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服务合同管理,明晰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开展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将评定等级与服务组织运营补贴政策挂钩。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4日



联 系 人:刘莉莉

联系电话:025-83590556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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