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3-00065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社会组织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3-06-27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27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3〕7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3-00065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社会组织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3-06-27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27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3〕7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7-12 16:45      浏览次数:    字号:【


史梅玲委员、吴华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加快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破解“养老困局”》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司法厅、省残联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探索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具有积极意义

    江苏于198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13年。截至2022年底,全省户籍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943.59万人,占总人口比24.73%;其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499.55万人,占总人口比19.08%;预计到2026年全省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占比将超过30%,进入国际公认的深度老龄化社会。伴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两位委员所关注到的独居和空巢老人等群体的养老问题和监护人问题确实是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和提前谋划的。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为社会组织等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提供了可能性。从实务层面看,已有部分省市探索开展了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提供监护服务的实践,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但也确实面临着提案反映的政策法规滞后、“意定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等问题。

二、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需要明确的问题

结合提案反映情况和我国、我省实际,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还需要明确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社会监护人组织”是“主力”还是“补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是优先顺序的监护人,之后才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明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综上,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社会监护人组织”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承担监护责任的有益补充,并非“主力”;对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特殊情况,民政部门和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了“兜底”监护人的角色。有鉴于此,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有积极意义,但并非不可替代,应稳步有序发展。

二是应如何稳步有序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的问题。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位法虽然为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并未明确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也未明确区分组织与个人作为意定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在有关权利义务厘清前,暂不具备出台“社会监护人组织”专门地方性法规的基础;应在司法部门和有关法律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稳步推动“社会监护人组织”试点工作,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教训,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出台相应政策文件,为国家层面厘清有关法律关系进行有益探索,为推动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奠定良好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研究采纳两位委员的意见建议,采取切实举措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的“监护”问题,推动“社会监护人组织”稳妥有序发展。

(一)坚持试点先行,有序培育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参考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在征求属地司法部门、人民法院意见后,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政策试点登记成立有关“社会监护人组织”。加强登记管理和服务,引导有关“社会监护人组织”规范开展业务活动;以等级评估、公益创投等方式,依法依规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激励扶持,推动其发挥积极作用,协同破解“养老困局”。

(二)引入专业力量,防范化解有关法律风险。围绕“社会监护人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被监护人财产处置、监管等易产生法律风险的环节,探索依托省司法厅打造的公证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专业平台,引入综合性意定监护类公证法律服务,同步探索运用信托工具,妥善推进监护服务与被监护人财产监管分离,避免被监护人合法利益受损和法律纠纷。

(三)履行兜底职责,切实维护有关老年人权益。围绕“原居享老、社区安老、机构颐老”协调发展,持续打造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服务品牌,推动我省养老服务全面提质增效。针对独居和空巢老人等可能面临“监护缺失”的老年群体,推动属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之规定,寻找符合要求的“意定监护人”;对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特殊情况,由属地民政部门或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承担托底监护职责,切实维护好有关老年人权益,帮助其安度晚年。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和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7日



联 系 人:罗汉群

联系电话:025-83590494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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