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3-00073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3-07-12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53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3〕6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3-00073
分        类 办理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3-07-12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53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民案复〔2023〕6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5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7-12 17:00      浏览次数:    字号:【


孙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经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权威性、常态化护理员培训认证体系”的建议。近年来,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联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合优质培训资源,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明显成效。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养老护理员政策待遇。2022年首次将“培训5万人次养老护理员”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明确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培训实施。“十四五”以来全省累计培训养老护理员37.2万人次,并实现年度轮训。深入推进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共备案147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超过11万人次获取技能等级证书,有效提升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各地以居家上门服务工作管理为抓手,督促承担居家上门服务的养老护理员通过开展线上学习、业务培训、技能操作指导等方式,提升服务技能、保障服务质量。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引导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深入推进康养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培训项目,推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培训。今年7月份计划举办全省民政行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强化以赛促训、以赛促培效应。加快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多措并举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养老护理人才队伍。

二、关于“完善非劳动年龄段(50-60岁)的护理员从业机制”的建议。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缺口日趋凸显,成为制约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瓶颈短板。从工作中看,非劳动年龄段(50-60周岁)护理人员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是养老护理队伍的重要补充,但需在劳动合同签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探索鼓励非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护理员培训及考试、开发非劳动年龄段护理员服务综合保险项目等,让这部分人员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达到从业相关要求、享受到相应保障激励政策,进一步壮大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大力加强政校企协同育人,推动中高层人才精细化培养”的建议。近年来,省民政厅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推动高等院校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紧密衔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为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民政部与省政府建立部省合作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省民政厅与南京中医药大学合作共建全国首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养老服务与管理学院,打造助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政策研究基地、示范引领高地,2021年、2022年两年共招收本科生339人、研究生45人。支持各类院校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全省共有24所高职院校开设老年保健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中医康复技术等9个养老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在校生3.15万人。进一步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深化养老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十四五”以来培育养老服务产教融合型企业12家,其中1家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省级评定24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形成示范激励效应。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参考您的建议,大力加强政校企协同育人,推动养老服务中高层次人才精细化培养。支持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对接养老行业发展需求,积极开设护理、社工、心理咨询等相关专业,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高层次人才培养,助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支持高校深化产教融合,探索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政、行、企、校合作育人机制。加强养老护理相关领域创新创业教育,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四、关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微企业待遇”的建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等享受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现行优惠政策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社保优惠政策,不仅惠及企业,也惠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一是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此项政策惠及所有参保单位。二是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为有效应对疫情冲击,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其中,惠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的包括: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是阶段性缓缴社保费。2022年,根据国家部署,我省陆续出台了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对于中小微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四是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长至2024年底。此项政策惠及所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在新征程新阶段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4日



联 系 人:姜芳

联系电话:025-83590542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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