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扩围工作力度
一是规范低保准入条件,《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人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救助条件。二是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通知》明确,对残疾人就业收入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收入,进行适当的豁免。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扣减,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三是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通知》还规定,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维持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放宽或豁免。四是完善重残 “单人保”政策,《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规定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五是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通知》要求对就业创业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缓退期。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
《通知》强调,加强与就业、失业保险、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衔接,加强对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暂未就业或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优化救助条件,简化急难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财产条件;对困难群众申请其他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先行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扩展救助方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防灾减灾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加社会救助质效
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知》要求,要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
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
《通知》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如,要求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通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低保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也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外,《通知》还提出探索信用承诺,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方便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