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4-00113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4-09-26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社管〔2024〕15号 主  题  词 社会组织,评估,登记管理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4-00113
分        类 政策文件 社会组织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4-09-26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社管〔2024〕15号
主  题  词 社会组织,评估,登记管理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        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9- 26 16: 56 来源: 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规范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检视自身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增强发展能力、提升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聚焦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效,主动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科学把握基本要求

(一)自愿参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自愿参评原则,由社会组织自愿申报,自主申请参加评估,不得强制要求任何社会组织参评。

(二)分级管理。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自2025年起,社会组织1A-5A等级评估工作全部由各级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三)分类评定。根据社会组织不同类型特征,有针对性地匹配与其相对应的指标体系,分类开展评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对于尚未完成评估工作的,按照新的指标来评定。

(四)客观公正。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确保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符合规定要求,评定结果实事求是。

二、准确界定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一)依法成立登记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需要重新申报评估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切实优化操作流程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引导参评社会组织线上填报,优化评估流程、简化评估手续,提高评估效率。用好评估数据录入归集、查询分析、数据统计、信息公示以及网上办理等功能,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科学性,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持续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为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因开展评估工作加重社会组织负担。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评估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协商民主、获得表彰奖励的参考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等级社会组织给予激励、奖励。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评估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1-6 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试行).pdf

1.江苏省社会团体(行业性)评估指标(试行)

2.江苏省社会团体(联合性)评估指标(试行)

3.江苏省社会团体(学术性)评估指标(试行)

4.江苏省社会团体(专业性)评估指标(试行)

5.江苏省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试行)

6.江苏省基金会评估指标(试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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