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6-0001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养老服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6-05-31 |
| 标 题 |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民规〔2026〕2号 | 主 题 词 | 养老,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
| 内容概述 |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时 效 | |||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6-00018 |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养老服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 发文日期 | 2026-05-31 |
| 标 题 |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规〔2026〕2号 |
| 主 题 词 | 养老,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
| 内容概述 |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拓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机构住养需求,现将《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5月31日
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拓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机构住养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按本办法之规定申报,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协同推进全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承担本地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申报、认定、监管、退出等职责,并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二)养老机构应具备生活服务、长期照护、康复护理等服务能力。
(三)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四)养老机构收取的床位、基本护理服务价格标准应保持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和民政部门确定的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区间内。
(五)养老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近年持续运营,无重大财务风险,能够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养老机构不得存在《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名单列入以及其他失信、违规违法等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且在协议期内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按要求履行申报程序,机构中的普惠养老床位执行普惠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和认定管理要求。
第七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优先面向本地区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有意愿开展申报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据第五条认定条件自行开展评估,并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申报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填写《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具《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二)审核。机构备案地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认定原则上应当在机构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认定结果汇总至设区市民政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官方平台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养老机构,应当与备案地民政部门进行普惠养老服务签约,约定事项应包含养老机构的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协议期限以及协议变更终止、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签约认定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期限为3年,备案地民政部门强化监督,负责每年的年审工作。
(五)报备。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在完成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最新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名单,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条 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区间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以本地区养老服务成本和平均市场价格为依据,综合考虑扶持政策投入、市场供需状况、举办者合理利润、消费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包括床位、基本护理服务价格。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其备案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在设区市明确的价格区间内确定,并报上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在收取入住老年人个性化服务、特需服务、代办服务等其他费用时,可以遵循市场化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亲属(代理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亲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服务期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专项再贷款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纳入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二)运营补助支持。根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住的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等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低保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以及能力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情况,备案地民政、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对收住上述老年人比例较高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给予适当的运营补助政策倾斜。
(三)项目申报支持。引导鼓励连锁化运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企业申报养老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各地可以细化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引导市场主体承担普惠养老社会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备案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和政策待遇;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二)床位、基本护理服务价格超出普惠养老签约收费的;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四)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十)违反其出具的《江苏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报承诺书》承诺事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
第十七条 自愿退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或计划停办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请备案地民政部门审核。
备案地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入住老人安置等后续工作,并及时更新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