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3 16:38   来源:规财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第18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为主动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11月1日

 

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下文简称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殡葬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设施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和设施购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省级财政预算没有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行逐级申报,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要求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

(二)项目初审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形成申报文件,分别于4月15日和4 月30日前完成集中申报工作。

(三)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项目评审,5月底前完成项目审定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符合民政专项建设规划的具体部署,符合政府投资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符合政府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区域结构布局的要求,需求分析全面、到位,功能目标科学、合理,建设规模满足基本需求,工程造价合理。

(三)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并计划当年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含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进度安排等要素)、项目资金筹集情况、项目支出预算明细安排、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项目预期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进行阐述,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财政承诺函)等项目材料。

(二)项目补助建议方案表。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对辖区拟推荐的项目补助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填报建议方案表。

第八条 省民政厅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已得到过省级以上相关专项经费资助。

(三)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第九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申报补助项目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结合我省实际,统筹确定项目补助金额。

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测算标准,参照《国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测算标准为:

(一)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150张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张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三)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500张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

(四)养老服务设施。老年养护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五)殡葬设施。殡仪馆,平均总投资按1400万元测算;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殡葬服务设施,平均总投资按600万元测算;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按每套50万元标准测算。

专项资金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上述项目按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20%、30%、40%予以补助。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不予补助。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50%予以补助。

专项资金对其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立项批复投资总金额的20%、30%、40%予以补助。原则上,市级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县(区)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街道(乡镇)项目不超过50万元、社区(村)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活动场所悬挂横幅、工作人员佩戴胸牌、发放服务手册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宣传标识。

第十四条 年度结束后,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逐条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整改。评估报告经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六条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项目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请书实施项目,变更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由民政部门提请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利用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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