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逝有所安”如何实现?江苏立法规范殡葬管理
发布日期: 2020-11-24 20:28   来源:南京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11月24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针对殡葬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从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以推动我省新时代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实现“逝有所安”。

记者了解到,我省公益性公墓共有墓穴691.58万个,剩余237.84万个;经营性公墓共有墓穴244.95万个,剩余43.57万个,两者合计还能提供281.4万个可用墓位。而我省每年火化遗体约50余万具,据此测算,现存公墓仅能满足5年需求。经统计,全省139个经营性公墓平均售价3.8万元/穴,其中苏南平均墓价为4.86万元,苏中平均墓价3.46万元,苏北平均墓价为2.86万元。公益性公墓平均售价4000元左右。

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殡葬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城市“一墓难求”,殡葬难、殡葬贵;乡村乱埋散葬、墓葬攀比豪华;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缺乏监管,殡葬成为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这些矛盾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以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实现“逝有所安”。

为体现以人为本,《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责任,要求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范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方式,鼓励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扩大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规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以购买服务方式为无丧葬补贴的户籍村民、居民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逐步将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村民、居民去世后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纳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丧事活动场所,免费提供村民、居民举办丧事活动。

对于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条例(草案)》要求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批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殡葬设施。同时,为体现国家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向和精神,《条例(草案)》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明确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根据需要为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规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规划一定区域用于节地生态安葬,沿海、沿江政府可以规划一定海域、江域作为骨灰海葬、江葬区,要求公墓建设应当采取节地形式,对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作了限制性规定。

《条例(草案)》还对丧事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拒不领取或者无人认领骨灰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包括丧事承办人将骨灰临时寄存在殡仪馆,寄存期满后丧事承办人不办理续期或者领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前来办理手续,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自通知、公告之日起两年内无人办理续期或者领取手续的,殡仪馆可以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此外,丧事、祭扫活动扰民也一直是殡葬管理的难题,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祭扫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妨碍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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