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养老机构入院返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建设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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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省民政厅于3月3日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入院返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推广集中隔离观察点建设、明确集中隔离观察点建设标准、细化集中隔离观察点运行规范、切实提升集中隔离观察点服务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满足刚需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需求,帮助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解决疫情期间入(返)院面临的问题。 《意见》指出,各地要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根据“非紧急不入院、先评估后入院”的原则,凡接受入(返)院老年人,均须在机构内接受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养老机构由于空间布局、居室占用等原因无法设置隔离观察室的,各地要通过建设集中隔离观察点解决非常时期老年人入(返)院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地区应在认真开展入(返)院需求人数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统筹既有的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选取1-2家空间独立、床位充裕、入住老年人较少、医疗服务人员和设施配备到位的养老机构,作为本地区集中隔离观察点。建有集中隔离观察点地区的老年人申请入(返)院的,通过相应评估后,原则上应在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确认健康后方可入院或返院。 《意见》明确,集中隔离观察点要依据当地卫生健康、疾控防疫部门的工作要求进行改造设置,并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期消毒、关闭中央空调、配备紫外线消毒灯、封闭朝内门窗、设置留观人员专用通道和医疗垃圾专用转运通道等方式,确保隔离观察的有效性和留观老年人安全健康。《意见》对集中隔离观察点收住隔离观察对象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提交申请、初步评估、审核确认、三方接洽、入院检查、日常观察、解除隔离等7个步骤的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紧紧依托当地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筹协调相关资源,积极推进集中隔离观察点建设。要争取将集中隔离观察点所需的口罩、防护服、体温计、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纳入统一调配范围,保障物资供应充足。要根据接收留观老年人的数量和护理等级要求,配齐集中隔离观察点医护及工作人员。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疾控防疫部门,对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置及管理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要明确费用支付途径和标准,集中隔离观察老年人的日常食宿费用应由接收入(返)院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住养老年人日均费用转移支付,对于集中隔离观察点收费标准超出接收入(返)院申请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费用部分,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贴解决,切实降低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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