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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检查中未依法履行参检义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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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2018年度,共有130家全省性社会团体未参加年度检查,现进行通告。我厅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未参加2018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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