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1 21:16   来源:厅慈善社工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的精髓要义,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

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是规范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各相关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部署,全力推进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要对照慈善组织条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和业务活动,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分类督办,不断提升慈善组织质量和在社会组织总量中的占比。

(一)对新申请成立基金会的,要严把入口关、确保登记质量,使新成立的基金会符合慈善组织的登记要求,并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二)对已登记、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要做好筛查分类,严格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稳步推进认定工作。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督促其抓紧申请办理慈善组织认定;对尚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逐步引导其向慈善组织发展;对作为慈善组织主导型模式的基金会,各地要抓紧规范,重点推进,针对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达不到慈善组织认定标准等问题,要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其尽快达标,尽快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规范慈善组织章程

(一)明确慈善组织章程内容。章程是慈善组织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在慈善组织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的首要工作是起草和修订组织章程。慈善组织章程应当充分体现慈善组织的慈善属性,符合《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规定的慈善行业特征及要求,内容应明确慈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概括有关慈善财产管理、慈善活动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制度规定的提纲要义(见附件)。

(二)规范慈善组织章程文本。章程文本表述要规范、准确。其中,慈善组织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设定的具体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符合业务主管单位业务领域,符合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各自组织类别的性质特点,同时还应遵守特殊行业行政许可规定。基金会业务范围应当按照“资助某类困难群体;资助某类慈善项目;资助某类开展慈善服务项目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表述方式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开展某慈善类服务”“为某慈善领域提供某慈善类服务”表述方式规范;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面向社会在某慈善领域组织开展某类慈善项目”表述方式规范。对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慈善活动项目表述要明确活动类别和金额,首先要依据慈善组织活动基本特性明确为募捐、投资、慈善支出三类活动;其次,要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中对重大活动的定义,结合慈善组织实际,明确重大活动项目金额。

(三)依法核准慈善组织章程。各地民政部门受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申请后,应当做好申请组织(发起人)章程起草修订工作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并在慈善组织成立登记和认定,以及章程核准时把好慈善组织章程的审核关。慈善组织章程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已经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其进行组织换届、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而启动决策程序时,按照现行慈善组织章程文本内容和修订要求,依法通过组织章程的修订,并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于章程修订不涉及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登记事项,或对业务范围进行格式规范,未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如暂时无法启动决策程序的,可以允许慈善组织先行进行章程修订规范,经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待后期启动决策程序时再予以确认。

推进工作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附件:1. 江苏省慈善组织章程有关慈善行业管理的规定.docx

2. 江苏省慈善组织章程修改样本(2020年版 适用于基金会).docx

3. 江苏省慈善组织章程修改样本(2020年版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docx

4. 江苏省慈善组织章程修改样本(2020年版 适用于社会团体).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7月22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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