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10 15:18   来源:慈善社工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020年27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3号公告”),现就各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符合2020年27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规定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

二、组织信息填报、初核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发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其进行核实,提出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复核建议名单,制作《江苏省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初审情况表》(附件2),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形成的复核建议名单及基本情况表由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于2021年5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电子版一并报送)。《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由社会组织登记地民政部门留存备查。

三、把握确认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27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规定的确认条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初核。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

(二)每年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首次申请确认的应报送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此要求纳入年检年报工作中同期部署(时间要求与年检年报同期)。社会组织正常参加年检年报工作,且提交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的符合此项条件。参加年报时未提交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的非公募慈善组织,可在信息填报时补提交。

(三)2018年度、2019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归集范围和比例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比计算公式(依照2018年度、2019年度专项信息审核审计报告格式):

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按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上年度总收入×100%或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前三年度总收入的平均数×100%的公式计算,取用大数值。

⑵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按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上年末净资产(当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净资产额)×100%或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前三年末净资产的平均数×100%的公式计算,取用大数值。

2. 管理费用占比计算公式(依照2018年度、2019年度专项信息审核审计报告格式):

当年度管理费用/当年度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100%。

(四)本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确认年度及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各地依据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录进行确认。

(六)本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条件做如下要求:

1.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时效终止月或起始月在当年度的,视为当年度仍在有效期内。各地依据民政部门发布的评估等级和时效进行确认。

2. 2019年以来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2月4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暂不考虑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

(七)新设立或新认定慈善组织确认时只需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五项条件。新设立慈善组织是指2020年度内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新认定慈善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2020年度内经申请被认定的慈善组织。

四、严格资格管理

经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取得的税前扣除资格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第27号公告及2021年第3号公告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加强对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的规范指导,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通过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审核、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一旦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存在不符合条件或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佐证材料报省民政厅。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参加年检年报、申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事项;督促社会组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按照部门分工,认真组织、按时上报相关信息,确保确认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准确落实。

联系方式:

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沈琪、郭佳;电话(传真):025-83590487、83590570

邮箱:cssg711@163.com。


附件:1. 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2. 江苏省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初审情况表.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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