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江苏12部门出台意见 补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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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江苏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正式发布《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激活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据介绍,江苏省农村人口平均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5个百分点以上,相较于城市,农村地区“未富先老”“未备先老”问题更为突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坚持保基本、稳刚需、优供给、促均衡的发展思路,推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行、设施建设与能力提升并举、事业进步与产业发展并重、家庭尽责与乡邻互助结合,全方位支持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不强、专业养老服务人员不足、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介绍,指导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地区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上浮农村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人员的运营补贴和学历补贴标准,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更多高质量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高层次养老服务人员扎根农村地区,投身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发展。 在设施体系建设上,下一步江苏将优化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分层次满足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老年人服务需求。其中,县级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以满足辖区内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为重点,同时面向其他经济困难、高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等重点对象提供专业照护服务。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拓展面向社会老年人的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行政村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养老服务可及性。 此次指导意见还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可按照规定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要求各地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同时,深化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地探索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由“乡建乡管”改为“县建县管”,探索由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统一运营县域范围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确保机构公益属性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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