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12 13:50   来源:厅养老服务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慈善总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等精神,现将《江苏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  江苏省文明办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2023年9月22日

江苏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

 

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居家养老,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安全风险,推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现就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一)精准界定对象人群。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主责、社会参与,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及时了解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督促和支持赡(扶)养人履行赡(扶)养义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资源链接、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探访关爱服务对象范围原则上界定为城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居家安全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人群。A类:80 周岁以上高龄的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B类:年龄未到80周岁高龄但身体有重残、重病的独居老人,两位老年人共同居住且其中一方为失能(失智)、残疾、重病的老年人,长期照料失能(失智)、患重大疾病子女的老年人。C类: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全面摸清对象底数。各设区市要统一动员部署,县 (市、区)民政部门具体指导,街道(乡镇)组织开展摸底排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不漏一户、不少一人,全面掌握属地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数据信息更新;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基本数据。省民政厅更新升级全省民政服务对象探访关爱平台(特殊困难老年人模块)及小程序,以村(居)为单位进行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采集,定期动态更新,精准到户到人。

(三)常态开展探访记录。在全面摸排基础上,依托全省民政服务对象探访关爱平台(特殊困难老年人模块)及小程序,一户一档建立台账,以尊重老年人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个性化制定关爱服务内容,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帮助化解居家安全风险。通过探访,一是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对健康状况差的老年人要重点关注,做好健康宣教,预防人身安全意外发生;二是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超出老年人家庭能力范畴的,及时报告街道(乡镇),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妥善解决;三是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缺失家人关爱、存在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需求的老年人,及时与其子女亲属联系提醒,必要时帮助对接专业组织介入;四是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情况,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助;五是了解老年人是否有助餐助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情况,帮助对接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

二、完善探访关爱服务机制

(四)强化家庭主体责任。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扶)养义务的人员是照护老年人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扶)养义务。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落实照料看护责任。街道(乡镇)和村(居)要督促老年人子女经常上门探访照护老年人或与老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对因不履行赡(扶)养义务导致老年人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的,街道(乡镇)和村(居)要联合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特殊困难老年人台账资料须将老年人子女明确为第一联系人,子女日常联系存在困难的应明确近亲属联系人,对确无子女亲属联系人的应明确村(居)联系人。对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子女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经常探望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引导转变养老观念,鼓励入住养老机构,提升老年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五)建立探访关爱队伍。以村(居)为单位,建立以村(居)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网格员等为主体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队伍。明确每一个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联系人,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构建民政部门牵头,政法委、文明办、教育、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街道(乡镇)承担主体责任,村(居)具体实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体系,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六)落实探访关爱频次。根据特殊困难老年人类型,实施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对于A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至少上门探访2次、电话或视频问候2次;对于B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至少上门探访1次、电话或视频问候1次;对于C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至少电话或视频问候1次。上门探访和电话视频问候应交替开展,上门入户探访应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各地在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增加探访关爱频次。遇到恶劣天气、传统节日以及老年人疾病多发等时段,要增加探访频次,最大限度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探访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范畴,通过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提高探访关爱服务水平。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能力

(七)做好探访关爱应急处置。探访过程中,如发现老年人出现紧急特殊情况时,探访人员应立即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同时联系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紧急联系人,协助做好问题处置,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当出现台风、高温、低温等异常天气预警及其他自然灾害时,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应及时联系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并强调相关注意事项。当发生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因各种原因无法上门探访的情况下,加大远程探访频次,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等方式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帮助。街道(乡镇)要对风险隐患排除情况、紧急困难缓解情况、转介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动态了解关爱服务落实成效。

(八)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各地要创新党建引领、“五社联动”、志愿互助等机制,组织引导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银发顾问”、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民警、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挥“银发顾问”作用,链接专业服务资源,及时响应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通过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慢病管理和健康监测;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组织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爱等各类文明实践活动,选树一批孝老爱亲典型,弘扬“亲帮亲邻”的传统美德;发挥社会工作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等机构,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引导低龄老年人与高龄老年人开展“老伙伴”互助,结对参与探访关爱服务;探索在校生志愿服务计学分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鼓励邮政投递人员、物流快递送餐人员参与探访关爱工作;鼓励通过开发设置村(居)助老公益性岗位,发挥近邻、熟人优势参与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开展结对帮扶关爱。

(九)强化探访关爱科技赋能。积极拓展“互联网+养老”在探访关爱中的应用,加强智能语音、北斗定位、物联网等技术在老年人生活场景中的应用推广。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打造政府、服务组织、老年人、子女“四端合一”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应用场景,在保证老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共享、科学分析老年人生活状态数据信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系统、智能电水表、燃气报警器、烟雾报警器、健康监护装置等设备,一旦监测异常,能够及时预警,并同步向紧急联系人发送提示信息。省民政厅联合省慈善总会实施“牵手夕阳—高龄独居老年人居家安全守护”项目,为全省1万名左右有需求的高龄独居老年人赠送智能手环。

四、强化探访关爱服务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党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属地责任。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平安江苏建设和乡村振兴考评范围,纳入省对地方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重要内容,纳入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内容。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及时研究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把握时间节点。2023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对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3年11月底前,各地摸排形成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名单,通过小程序信息采集,完善对象数据库,建立探访关爱服务队伍,全面开展探访关爱服务。2024年起,按月更新,按季调度,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探访关爱服务。2025年底前,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探访关爱服务高质量开展,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十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通力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当地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在校学生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助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爱工作,依托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区养老互助基金,支持各地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慈善捐赠资金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高龄、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隐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扶)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扶)养义务。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宣传孝老爱老敬老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2023年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推进情况书面报送省民政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

 

附件.docx

1. 特殊困难老年人参考定义

2.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内容建议清单

3. 江苏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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