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电】事关残疾人两项补贴 江苏三部门印发实施意见,有这些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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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使补贴资金更公平、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日前,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印发了《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主要特点有哪些? 《实施意见》共有十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和政策衔接规定,同时完善了补贴申办流程,强化了补贴动态管理。 明晰补贴对象范围 收入核查时明确统一政策口径 《实施意见》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应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重点解决了基层在收入核查时无明确统一政策口径的问题。 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在补贴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各地扩面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方面,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30、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此外,《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补贴动态管理,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合理测算,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明确政策衔接规定 这六种情形要注意 此次《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政策衔接规定,梳理明确了六条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便于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遵循自愿原则,如需申请办理护理补贴的,由机构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护理补贴发放至机构账户,机构统筹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机构内补贴对象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儿童福利机构和所属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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