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22 分        类 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2-31
标        题 《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5-00122
分        类 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12-31
标        题 《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发布日期: 2025- 12- 31 15: 52 来源: 厅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2021年,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为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省民政厅牵头对《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贯彻民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文件对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提出的新要求,优化整合相关政策,提高经办规范化水平,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调整修订:

1. 优化了整体框架。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对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将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认定条件分别进行细化,将“不予认定情形”从认定条件调整至认定程序章节,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限制条件,由分别表述调整为分类合并表述,通过调整,进一步优化了框架结构,使认定办法的逻辑脉络更加清晰。

2. 规范了相关名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将原“支出型困难家庭”调整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机构调整改革安排,将原“乡村振兴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

3.调整了收入认定条件。《认定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认定条件,由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调整为认定的刚性支出超家庭总收入的60%,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合理比例。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收入认定体系,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时,参照低保相关规定核算家庭收入。

4.放宽了财产认定条件。《认定办法》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限额调整为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参照《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维持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放宽或豁免。

5.拓展了刚性支出认定范围。《认定办法》规定,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生活支出纳入刚性支出范围,原则上不超过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将医疗支出的发生范围由定点医疗机构拓展到定点医药机构。将“自然灾害”作为因灾、因意外事故支出的一种情形。

6.完善了日常管理要求。《认定办法》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乡镇(街道)动态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参照低保相关规定,加强档案材料管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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