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认真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推动慈善事业展现发展新气象
发布日期: 2025-02-28 11:20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慈善法出台5年即启动修法,出台7年即完成修法,这在我国法制史上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个“新”字。慈善事业承担的新使命,需要修法提供支撑;慈善事业遇到的新问题,需要修法推动解决;慈善事业实现新发展,需要修法强化保障。因此,对新修改的慈善法,既要全面学习、全面掌握、全面贯彻,又要注意把握其新修改的内容,尤其是作出的新规定、推出的新举措,努力在贯彻实施中将依法规范与依法促进有机统一起来,推动慈善重点工作取得新进展、迈上新台阶。

一是着力完善网络慈善。互联网不仅重新定义了个人之间的沟通模式,而且还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推动形成了一个以网络为基础架构的新型社会交往形态。在此背景下,网络慈善快速兴起,已经发展成为最具活力、最具影响的慈善新业态。2024年,全省慈善会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募捐活动,共募集善款6.59亿元,参与捐赠1087万人次,从一个侧面显示了网络慈善带来的深刻变化。发展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完善,在完善中实现更好发展,是网络慈善走向未来的必由之路。新修改的慈善法着眼于促进网络慈善健康发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了新的规制,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既为参与主体确立了行为规范,又为参与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在对网络平台行为加强规范的同时,新修改的慈善法对其他相关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网络慈善发展的法制体系。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辟网络慈善发展空间,拓展网络慈善社会空间,营造网络慈善安全空间。开辟发展空间,放大网络慈善功效。网络慈善不仅仅是网络募捐,而是慈善工作全流程的数字化管理,涵盖了从慈善项目发起、宣传、募捐、执行到反馈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以慈善募捐、项目实施、救助管理、文化宣传、志愿者组织、捐赠人服务等为基本要素,加快构建网络慈善数字化生态系统,充分发挥网络便捷与广泛的优势,实现慈善资源的高效筹集、精准分配和合理使用,让网络慈善为现代慈善注入更强劲的动能。拓展社会空间,充盈网络慈善力量。推动形成大众慈善的良好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做好社会发动、搞好合作联动。各级慈善会作为枢纽型、联合性的慈善组织,在这方面承担更大责任。要有力有效推进合作联动,去年我省慈善会系统在充分动员的基础上,联合485家社会组织参与“江苏慈善周”活动,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不少经验做法值得总结推广。要有章有法开展合作联动,加大对合作社会组织尤其是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强化对其募捐行为、执行能效的动态把控,保证合作活动合法合规。营造安全空间,防范网络慈善风险。依法公开慈善捐赠款物、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情况,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让网络慈善在阳光下运行。制定应急预案,对风险隐患、风险苗头早发现、早处置,切实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维护网络慈善公信力。

二是积极推进信托慈善。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慈善行为,具有设立灵活性、财产独立性、运作专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赋予慈善信托独具的生成力和发展力,使其越来越成为一种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势形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慈善信托可以称之为信托慈善,以显示其作为慈善事业发展一个重要增长极的作用。慈善法将慈善信托单设一章,新修改的慈善法又专门增加相关规定,明确了信托受益人确定原则、受托人信用制度建立、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管理、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制定及执行标准应负的法律责任、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内容,为慈善信托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慈善法的引领和推动下,江苏信托慈善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24年底,在民政部门备案设立的慈善信托共112单,财产总规模3.56亿元,其中,慈善会系统设立或参与设立的慈善信托64单,财产总规模2.16亿元。此外,全省慈善系统在外省民政部门备案设立慈善信托5单,财产总规模1.71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偏小,仅占全国6.4%;结构单一,资金类慈善信托占99%以上;地区发展不平衡,主要集中在苏南几个市和个别苏中地区,还有6个市未设立慈善信托。正视差距不足,加快补短做优,对于各级慈善总会既是责任,也是机遇。是扩展慈善发展思维的机遇。一直以来,慈善捐赠是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主要途径,因其捐赠方式的直接性、便捷性而具有普遍性。但主要途径不是唯一途径,不断开辟新的途径、提供新的选项,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事业,应当成为慈善组织、慈善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慈善信托作为有别于慈善捐赠的方式和手段,其意义作用不仅在于拓宽了财富向慈善流动的渠道,更在于它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慈善行为,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稳定性、确定性,是慈善事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路径的拓宽总是与思维的扩展相伴而行、互促并进的。是提升慈善专业能力的机遇。慈善信托兼具慈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双重属性,推动慈善信托从无到有、从有到优,需要学习金融、了解金融、走进金融,使自身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与之相适应、相匹配。慈善信托兼有投资理财和社会服务双重功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需要会同相关方面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提高运营服务能力,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工作,不断做大慈善信托覆盖面和影响力。就目前我省情况而言,慈善总会在慈善信托实际运作中往往兼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双重身份,更需要把准角色定位,强化规则意识,依照法定程序统筹承担好相关责任,在推进慈善信托实现慈善目的上有更好的作为。是创新慈善管理模式的机遇。慈善信托是以社会价值为核心驱动的创新实践,这一鲜明特质不仅带动慈善工作观念思路的创新,也促进了慈善管理模式的创新。以发展家族信托慈善、股权信托慈善等促进慈善财富管理模式创新,推动财富更多更好回馈社会;以引入金融服务理念方法促进慈善服务管理模式创新,推动慈善服务在强化管理保障中提高效率、增大效益;以适应慈善信托管理要求促进慈善组织管理模式创新,推动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合乎现代慈善业态发展需要。

三是加快发展社区慈善。新修改的慈善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社区慈善作出规定,凸显了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的重要性。这个重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这是由社区慈善具有的基础性所决定的。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心在基层,根基在社区。社区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和人们居住的基本单元,慈善需求产生于社区,服务对象居住在社区,力量资源使用在社区,行动效果体现在社区,社区慈善工作做好了,慈善事业发展就有了坚实基础。其二,这是由社区慈善具有的本地性所决定的。对于社区成员来讲,大家生活在同一个家园,有比较强烈的共同体意识。邻里之间守望相助,契合人们心理特点,符合传统文化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行善逻辑,有利于吸引更多居民参与,共同打造家门口的慈善,为社区慈善发展提供不竭的内在动力。其三,这是由社区慈善具有的融合性所决定的。社会治理重在基层治理,而社区慈善与基层治理有着很强的相融性、互嵌性。推动社区慈善组织与社区其他组织紧密联接,社区慈善活动与社区其他活动相互交合,社区慈善资源与社区其他资源彼此共享,既是对社区慈善的有力支持,更是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赋能。近年来,我省各级慈善会积极推动社区慈善建设和发展,在建立社区慈善组织、筹集社区慈善资源、开展社区慈善活动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但从整体上看,我省社区慈善发展尚处在初始阶段,组织不健全、资金规模小、活动开展少以及地域不平衡等现象还比较突出,需要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加快社区慈善发展,夯实慈善事业发展根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培育和打造重点要素上,为社区慈善活动开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建好社区慈善组织。目前我省建有社区慈善工作站15156家,覆盖率为70.51%。没有建立的,要制定计划,有序推开;已经建立的,要加以完善,逐步健全。在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工作站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社区其他慈善组织的建立,不断培育壮大社区慈善主体。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现在全省设立慈善基金的社区5321家,占比仅为24.75%。要广开渠道筹集社会捐赠资金,依托基金会和各级慈善会设立社区慈善基金,为社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打造社区慈善阵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建设。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要有显示度比较高的慈善空间,呈现出慈善理念传递、慈善文化弘扬、慈善活动开展的生动情景。成立社区慈善志愿者服务队伍。营造催生志愿者服务队伍的环境和条件,让更多居民群众加入志愿者队伍行列。围绕“一老一小”,聚焦困难群体,开展丰富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形成志愿者大众化、志愿服务常态化的良好局面。构建社区慈善工作运行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社区慈善工作规律性的认识,逐步建立并完善党建引领、公众参与、供需对接、项目牵引、公开透明等机制,推动社区慈善在制度化轨道上健康运行。

四是有效开展应急慈善。慈善法将慈善活动分为六项,其中“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位列第三项,仅次于扶贫济困和困难群体救助,表明应急慈善在慈善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慈善组织是开展应急慈善的主体,在募集款物、组织志愿者、实施救助项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应急慈善的效力取决于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取决于慈善组织能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作出响应,能否迅速整合社会资源、汇聚爱心力量、提供物资和资金支持,能否在政府协调引导下有序参与灾区救援工作、开展志愿活动。在应急慈善方面,我省慈善会系统有大局观念,有大爱情怀,无论是2008年汶川地震,还是之后发生的玉树地震、雅安地震、盐城龙卷风、新冠疫情、河南洪水灾害、京津冀水灾、甘肃青海地震、西藏地震等,都迅速行动,有效开展相关慈善活动,为救灾抗疫作出了积极贡献。回顾总结这些年的工作,相对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救援还存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救援机制、财务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增加了应急处置和风险防控的难度,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规制和完善。新修改的慈善法增设应急专章,强化政府领导协调责任,明确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活动原则要求,为建立完善慈善应急统筹调度和协调运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各级慈善会要把建立应急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好。参与建立政府协调机制。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并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慈善组织是政府协调机制的执行者,也应成为政府协调机制建立的参与者。要依据自身实践经验,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助力政府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应急处置救援的重点内容、方法途径、管理要求,促进建立规范可行、运作通畅的协调机制。推动建立行业协同机制。各级慈善会主动联合其他慈善组织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募捐结合开展、资源统筹安排、救助按需实施的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应急款物募集更加集中有力,资源分配使用更加合理有序,救助志愿活动更加及时有效,充分展现慈善行业在应急处置救援中的生力军作用。自主建立内部响应机制。制定以突发事件应急启动、募捐倡议发布、资源分配使用、项目落实检查、财务信息披露为重点的工作流程,完善提高应急议事决策水平、加强专业培训和组织能力建设、发展应急救援志愿力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为慈善会系统在应急慈善活动中走在前提供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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