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 ||
|
||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在民政部网站主动公开,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通知》要求,为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我省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 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 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 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 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二、推荐奖项和推荐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分配我省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通知》所列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不得参评。 (一)慈善楷模奖。重点推荐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推荐时应当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重点推荐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推荐时应当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三)捐赠企业奖。重点推荐2022年至2024年向我省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推荐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经核实已经到账;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 (四)捐赠个人奖。重点推荐2022年至2024年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推荐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经核实已经到账;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推荐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各设区市民政局或省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申报。参评单位经设区市民政局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查通过后,由设区市民政局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向省民政厅进行书面推荐,逾期将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省民政厅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省民政厅汇总各方推荐情况后,将按程序确定推荐名单,上报推荐材料,指导推荐对象做好后续工作。 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省民政厅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推荐名额 “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最高奖,各地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充分彰显江苏慈善影响力,保证推荐质量,认真做好推荐各项工作,并确定推荐顺序,每个设区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类别不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参照民政部《通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中央级单位的推荐类别进行推荐,每家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五、推荐前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一)各设区市民政局推荐前,对推荐对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 1. 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 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 3. 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 4. 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 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 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 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8. 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 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其他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 1. 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 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六、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各设区市民政局或省有关部门、单位请于3月28日下午16:00前,将下列附件(盖章件和电子版同时提供)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省民政厅。 1. 《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 推荐对象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 如果推荐的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 如果推荐的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025-83590580(兼传真)、83590484 电子邮箱:cssgzh707@163.com 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江苏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邮编:210003
江苏省民政厅 2025年3月12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