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惠及我市15万困难群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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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上午,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分别调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这是我市连续第13年调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经测算,此次调标将惠及全市15万困难群众,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 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苗琳,社会救助处处长张冬围绕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作详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张冬介绍,此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自今年4月启动,历经调研测算、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规范流程,旨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升。 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调整聚焦三类困难群体,具体标准如下: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813元,月增53元。二是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38元调整为1057元,月增19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三档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10%和20%调整为5%、15%和30%。三是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35元调整为2155元,月增20元,达到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70.7%;目前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生活保障金为3050元,可基本覆盖机构孤儿生活保障要求,因此本年度我市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不作调整。 ■问答 问:我市已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请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除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外,还可以获得哪些政策保障?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印发的《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除了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外,还可以获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 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保;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教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广泛建立并完善应急资助制度,保障遭遇重大变故和突发性灾害学生的教育救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大发展型资助推进力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处的成长困境类型,分别提供针对性、持续性的教育救助服务。 住房救助。符合当地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符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自建确有困难的农户,由当地统筹安排,保障其住房安全。 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和补贴政策。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等基层载体进行就业帮扶,开展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救助对象实现就业创业。 受灾人员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受灾情况分别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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