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正的《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发布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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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正的《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此次修正紧扣上位法立法精神,结合江苏省徐州市地名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全流程有法可依、各主体权责清晰”的制度保障,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修正后的《条例》共6章32条。 本次修正《条例》在管理范畴、审批程序、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及标准地名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明确管理范畴,确定民政部门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等部门协同履职,清晰列出9类地名并细化分类,明确10项命名原则,强调地名命名后不得随意更改;二是细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地名命名、更名需求,明确审批主体,完善备案报送、社会公告等配套流程,衔接上位法审批标准,同时明确建设项目地名命名需在立项时使用确定地名或提出预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三是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与标准地名使用,对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时限、维修等具体要求以及设置时间、单位和个人保护地名标志的禁止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标准地名范围并列举6类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鼓励引导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徐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正于2025年3月启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人大相关部门秉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服务民生”的原则,针对2010年首次修正后《条例》中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梳理修订要点、开展立法后评估、优化条款内容,最终完成22条修改、4条新增、7条删除,并调整部分文字及条款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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