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6-00005 分        类 政策解读 儿童福利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6-03-07
标        题 《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6-00005
分        类 政策解读 儿童福利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6-03-07
标        题 《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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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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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6- 03- 07 14: 56 来源: 厅儿童福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出台《关于印发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民儿童〔2026〕2号)。现就《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明确规定“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社会上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康复、特教等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规定 “对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等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服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等困境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为加强困境儿童托养照护服务,缓解家庭急难愁盼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民生实事要求,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残联制定《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省实施“托苗计划”,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特教等服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实施步骤、资金保障、任务分配、具体要求8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项目的总体要求、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服务内容以及民生实事任务。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推动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针对性、多样化服务。在服务对象上,明确为3—16周岁,具有江苏省户籍,有意愿、经评估适合托养照护的困境儿童,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残疾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困境孤独症儿童;一类是经评估存在中、高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在服务主体上,明确项目服务供给主体、实施主体是承担项目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以及所属民政部门,明确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以及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的工作职责。在服务内容上,明确为残疾困境儿童、中高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四类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委托照护、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技能训练、家庭照护康复技能培训等内容。明确2026年民生实事任务,为不少于800名符合条件的困境孤独症等儿童提供托养照护服务,服务时长每人不少于30天。

二是全面细化项目实施步骤。具体包括:精细排查,明确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摸底排查,联合教育局、残联加强项目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申报,实行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实施机构评估确认、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申请审批程序。精确评估,要求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对各地申报拟入院的困境儿童开展全面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项目服务对象范围。精准服务,明确针对不同类型困境儿童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开展动态评估,为儿童提供相适宜的受托养育、康复、特教、心理健康关爱等服务。

三是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措施保障。在部门协同上,明确民政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发挥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作用。在资金保障上,明确2026至2028年,省民政厅根据各地摸底排查结果测算项目经费需求,根据各地任务分解数量给予补助,并规定了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在项目推进上,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经费管理、加强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质效、坚守安全底线、引导社会参与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要求,确保项目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取得预期成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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