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6-0000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儿童福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6-03-06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苏民儿童〔2026〕2号 | 主 题 词 | 儿童福利、托苗计划、实施方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时 效 | |||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6-00004 |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儿童福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 发文日期 | 2026-03-06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儿童〔2026〕2号 |
| 主 题 词 | 儿童福利、托苗计划、实施方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时 效 |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困境儿童托养照护服务,缓解家庭急难愁盼问题,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会
2026年3月6日
江苏省“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江苏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民儿童〔2025〕2号)精神和省政府民生实事要求,经研究,在全省实施“托苗计划”项目,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特教等服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锚定“走在前、做示范、挑大梁、作贡献”使命任务,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坚持儿童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保基本、分层次、优服务、重安全的工作思路,在不改变困境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场地、设施和专业力量等资源优势,不断完善服务标准、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制度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针对性、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3—16周岁,具有江苏省户籍,儿童本人及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且经专门评估适合在机构托养照护的困境儿童。具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证,或经国内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残疾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困境孤独症儿童;第二类,依据江苏省地方标准《困境儿童风险评估规范》进行风险评估,存在中、高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服务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属的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项目进展,评估执行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服务供给主体为承担项目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对口加强指导。
四、服务内容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资源优势,通过机构直接提供服务、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提供四类服务:一是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孤独症等儿童提供日间照料、委托照护、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二是为其中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服务对象开展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三是为存在中、高监护风险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提供临时生活照料、临时监护、托养照护服务;四是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家庭康复技能指导等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精细排查。各县(市、区)民政局联合教育局、残联加强项目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家庭按程序申报。各县(市、区)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对属地困境儿童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儿童基本情况、家庭结构、监护情况、教育情况、保障政策落实以及家庭照护需求等情况,对有意愿、符合条件且适合在机构托养照护的困境儿童,由监护人自行申报,或在村(社区)指导下进行申报,填写《江苏省“托苗计划”申请审批表》(附件1),实行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实施机构评估确认、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申请审批程序。在组织排查中,对有传染病、重大疾病、精神障碍、自伤自残、暴力伤人风险等不适宜机构内集中照护服务的,应指导帮助儿童家庭到专业医疗机构或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二)精确评估。服务供给主体应组建具备专业资质与实务经验的评估小组,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复审拟进入机构的残疾或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开展全面评估,经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综合考虑机构内床位和儿童家庭照护困难程度,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项目服务对象范围。评估过程中要详细了解儿童的既往病史、过敏史、基础病史、特殊病史等情况,指导受助儿童家庭签署健康状况承诺书,避免因不了解儿童既往病情造成不良后果。服务供给主体需为纳入项目服务对象的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与儿童监护人、属地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三)精准服务。全面考量困境儿童的实际需求和机构的承载能力,针对不同类型困境儿童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供相适宜的照护、康复、特教、心理健康关爱等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功能评估,根据儿童的功能状况、障碍程度、康复潜力及康复预后情况,制定个体康复计划,分阶段实施康复训练;开展家长康复技能培训,加强家庭康复养育指导,为家庭康复打下良好的基础。根据困境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求,相应提供思想道德、文化认知、生活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职业技能教育。结合儿童身体、心理变化,开展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转介,优化调整服务方案。服务结束离开机构时,提供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进行服务效果评估,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
六、资金保障
“托苗计划”项目为全省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的中长期项目。从2026年至2028年,省民政厅每年在组织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测算实施“托苗计划”项目所需经费,根据各地任务分解数量给予补助,并确定当年度实施项目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各地按照“托苗计划”项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资金开展服务。项目资金可用于评估筛查、健康体检、心理测评、跟踪回访,服务期间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康复医疗、教育辅导、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以及接送儿童交通费、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社区康复点延伸服务、家庭抚育和康复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支出。
七、任务分解
2026年,我省全面实施“托苗计划”项目,为不少于800名符合条件的困境孤独症等儿童提供托养照护服务,服务时长每人不少于30天。具体见《2026年“托苗计划”项目任务分解表》(附件2)。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具体机构,并填写《“托苗计划”项目实施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3月10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该项目已列入2026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各地教育、民政部门要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各地残联要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按政策为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展康复救助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强化推进指导。紧盯民生实事目标,2026年9月底前,各地全面完成“托苗计划”民生实事任务;10月底前,各地民政局做好评估验收、自评总结、资料归档等工作,各设区市民政局将项目总结报省民政厅。建立横向联动、上下贯通的项目调度推进机制,省民政厅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各设区市加强针对性指导,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评估执行效果,及时报送具体情况。
(三)规范经费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背项目主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提升服务质效。各地要细化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建立通畅的咨询、求助渠道,精准对接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效果评估,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完善制度机制,推进项目可持续发展。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挖掘“托养一人、慰藉一家、温暖一方”的感人故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实践养康结合、养教结合以及日托、全托、辐射居家等服务模式,完善安全管理、资金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标准规范,不断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六)坚守安全底线。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相关困境儿童的安全保护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身安全、信息安全、心理安全保障,优化居住与活动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规范档案管理,加强困境儿童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维护儿童心理健康与情感需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儿童不适合在机构托养的,可终止服务并按协议约定安排离开机构。
(七)引导社会参与。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引入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资源,满足困境儿童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要主动与医疗卫生、教育机构、康复机构等单位沟通协商,争取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为困境儿童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养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