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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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3.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6.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7.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8.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2.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4.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省民政厅纳入2013年度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3个,独立报送单户报表的单位13个。 我厅行政单位1个,江苏省民政厅本级;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6个,江苏省荣军医院、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江苏省民政干部学校、江苏省社会捐助中心、江苏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江苏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6个,江苏省立新农场、江苏省民政信息中心、江苏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江苏省民政康复医院、江苏省老年公寓管理中心。 三、2013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3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重点工作部署,着力推进现代民政建设,各项工作均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成效显著。 (一)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高。顺利完成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86元和411元,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70元,30个涉农县(市、区)已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救助的规范化,国务院督查组给予高度评价。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扎实推进,基本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保、新农合支付结算的“一单清”、“一站式”服务。 (二)社会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供给持续增长,全省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0.2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9.39张,比上年底新增养老床位5万张。居家养老服务五大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全省新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2000多个,人民日报刊发我省农村居民养老服务经验做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共承保老年人256.94万人,其中,政府出资为困难老人购买的占28%。涌现了一批敬老爱老助老品牌,评选表彰了65个国家级敬老文明号,130个省级敬老文明号。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活力强劲。“政社互动”创举得到中央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全省开始试点推广,会同组织部、综治办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推行“政社互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有力促进了政府职能转移,创新了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整合社区各类资源,增强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效能,初步形成了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城乡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覆盖率达97%,和谐社区平均达标值分别达到了75%和65%,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基础。依法组织开展全省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参与率和一次选举成功率分别达到了93%和98%以上,积极推行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民主化决策、公开化运行。 (四)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效能不断提升。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探索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制定了《关于改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若干措施》,从缩短全省性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时限等七个方面着手,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服务,落实1000万元省级福彩公益金,带动地方财政和社区投入配套资金2103万元,实施了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服务创投项目,直接受益人达16.4万。 (五)双拥共建取得丰硕成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意见》,创新了双拥工作发展领域,充实了“军民融合”内涵。提高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水平,56个县(市、区)实现了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参保率达到100%,基本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一站式”医疗即时结算实现全覆盖,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新增2万多名退役士兵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参训率达81.8%,就业率达95%以上;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现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完善了一次性经济补助机制,并实行自然增长。
第二部分 2013年度决算表
第三部分 民政部门2013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省民政厅2013年度部门收入决算58,779.43万元,比上年增加14,016.37万元,增幅31.31%。主要原因是2013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收到财政横向拨款补助事业单位2010年至2013年绩效工资收入增加,2013年雅安地震,省捐助中心收到捐赠收入增加。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35,067.69万元,较上年减少1,111.97万元,降幅3.07%。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7,804.06万元,较上年增长2,114.98万元,增幅37.18%。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省荣军医院事业收入等。 3.经营收入4,401.06万元,较上年增长2,038.73万元,增幅86.3%。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省伤残人康复中心销售假肢、病理床等收入。 4.其他收入11,506.62万元,较上年增长10,974.63万元元,增幅20.63%。为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存款利息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2010年至2013年绩效工资收入,捐助中心收到的捐赠等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7.40万元,为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25,152.17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部门支出情况 省民政厅2013年度支出决算57,514.43万元,比上年增加13,731.1万元,增长31.36%。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294.67万元,主要用于维修改造工程支出。 2.科学技术(类)支出5万元,主要用于2013年度省级软件科学研究专项支出。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开展老年文化事业。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2,110.9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拥军优属慰问部队支出、老龄事务支出、民间组织管理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烈士、伤残抚恤支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退役士兵安置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支出,老年福利社会福利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春节慰问贫困户支出等。 5.医疗卫生(类)支出153万元,主要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 6.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227.1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支出。 7.住房保障(类)支出749.97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在职及离退职人员住房补贴支出。 8.其他支出13,943.76万元,主要用于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支出13,875.29万元,因公出国支出44.41万元,购置公务车辆支出24.06万元。 9.年末结转和结余25,489.66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包括国家示范性养老机构项目、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项目、省荣军医院重点优抚对象慢性病楼项目、省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项目等工程建设进度款结余),因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进度支出,需要延迟到2014年及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省民政厅 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4,527.6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60.03%。其中:基本支出8,472.8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24.54 %;项目支出26,054.81 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5.46 %。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省民政厅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94.67万元,占0.85 %;科学技术(类)支出5万元,占0.01%;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30万元,占0.0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 19,156.96 万元,占55.48%;医疗卫生(类)支出153万元,占0.44 %;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227.1万元,占0.66%;住房保障(类)支出717.16万元,占2.08%;其他支出13,943.76万元,占40.38%等。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省民政厅“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 272.22 万元,较上年减少13.53万元,减少4.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44.41 万元,占16.3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137.60 万元,占50.55%;公务接待费支出90.21万元,占33.14%。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主要用于维修改造工程支出。 八、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主要用于软件科学研究支出。 九、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推广老年精神文化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拥军优属慰问部队支出、老龄事务支出、民间组织管理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烈士、伤残抚恤支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退役士兵安置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支出,老年福利社会福利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春节慰问贫困户支出等。 十一、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主要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主要用于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支出。 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在职及离退职人员住房补贴支出。 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主要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支出,及购置公务用车支出。 十五、结余分配:事业单位对非财政补助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等。 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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