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1-00193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1-12-28
标        题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江苏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民法〔2021〕11号 主  题  词 江苏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江苏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1-00193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1-12-28
标        题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江苏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民法〔2021〕11号
主  题  词 江苏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江苏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        效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江苏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12- 29 14: 52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21〕76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系统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江苏民政法治建设进程,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江苏民政法治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江苏民政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落实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统筹推进,以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为主线,以加强立法为重点,以强化依法行政为关键,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从江苏实际出发,推动新时代新阶段民政法治建设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实施《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为抓手,持续推进“十四五”时期江苏民政法治建设,实现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有效,民政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江苏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二、围绕良法促善治,提高民政领域立法制规水平

(三)健全民政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统筹研究谋划,加快多层次多领域民政法规制度创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修订《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围绕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序推进省社会救助条例、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将贯彻落实上位法和我省创新实践相结合,推动修订《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研究完善特困人员供养、社区治理、慈善、社会工作、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配套、相关联的民政领域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通过制度建设有力破解制约民政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四)丰富立法制规形式。对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地方实际细化贯彻措施。对国家和省级层面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将地方创新实践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配套规定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实现法制统一和制度衔接。坚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动态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内容。鼓励探索“小快灵”立法,有计划选择问题较突出、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权利义务相对简单的民政业务领域进行“小切口”立法制规,增强法规制度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五)推进民政领域标准研制。积极发挥标准的“软法”功能以及对法律规范的弥补和支撑作用,着力健全民政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工作、儿童福利、专项社会事务等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各项服务管理规范化。大力推进标准贯彻实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认真贯彻推荐性标准,通过标准化建设推动民政法律法规向具体化、精细化方向延伸。

三、围绕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编制和公布民政部门权责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遵守法定程序。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制定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健全应急响应等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贯彻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下放审批权等方式,推进殡葬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结合民政业务特点,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慈善事业、地名管理等领域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积极开展“一件事”改革,推动实现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掌上办”。

(八)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严肃查处社会组织、慈善、殡葬、养老、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地名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着力解决基层民政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社会救助、殡葬等领域,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努力使民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研究完善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加大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力度,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辅助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四、围绕履行法治社会建设职责,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九)提高城乡社区依法治理能力。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依法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工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任务清单,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健全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协调运行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深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检查、评估、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诚信自律。推动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依法办事观念,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法治培训,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加快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十一)完善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机制。支持发展普法志愿者等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力量,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类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或备案。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实施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工程,完善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志愿服务标准化站点建设,健全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广泛动员城乡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自律规约、社会组织章程等民政领域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十二)提升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政事业发展各方面,着力提升民政系统整体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宣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入宣传涉及民政的法律法规,加大新出台民政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升法律法规知晓度和法治精神认同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各类宣传载体作用,营造民政法治文化氛围,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民政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法治素养,增强“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充分调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参与民政普法积极性、主动性,壮大普法队伍,发挥社会力量公益普法宣传作用。充分发挥新技术新媒体作用,提高民政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五、切实加强法治民政建设领导和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推进法治民政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在全面掌握并落实“十四五”时期法治民政建设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细化实施举措。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江苏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方案》(苏委发〔2021〕9号),主动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各项重大任务落实。加强对基层民政部门法治建设指导,注重培育树立法治民政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大力提升民政法治建设数字化水平。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健全法治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统筹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教育指导和资格管理。推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其在立法、行政决策、复议应诉、重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政法治研究机构、法治智库、民政法治文化宣传基地建设,加强对民政重点领域、重要涉法问题的理论论证和实践调研。培养一批适应民政法治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重视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为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加强教育培训。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法治学习,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把宪法、重要党内法规、新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民政法律法规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完善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法治培训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法用法方式,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民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将法治教育作为干部培训必备内容,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附件:江苏民政法治建设应知应会清单.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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