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收缴其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但下列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无法缴回,本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告下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具体名目如下:
特此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