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为老人“钱袋子”再扎“安全绳” 江苏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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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近日,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等7部门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采取了预收费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机构运营质效。但部分地区出现养老机构在预收较大额度费用后,未根据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办法》内容详细、要求明确,将给老人养老的“钱袋子”再次扎扎牢。 记者翻阅发现,《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定义,即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要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 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周期额度,即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规定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在预付费管理部分,《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不得用于其他借贷用途。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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