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服务费预收不得超过6个月 我省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12-25 17:20   来源:金陵晚报    浏览次数:    字号:【


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日前,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等7部门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给老年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

记者了解到,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周期额度,即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

《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以下五类情形: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其他借贷用途。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管理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对于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须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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