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推进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有效衔接
发布日期: 2024-09-27 14:00   来源:淮安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淮安市民政局联合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有效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覆盖范围,健全完善民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优势互补的衔接机制,更好地为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意见》提出,淮安市政法、民政等救助经办单位要建立救助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或办理司法救助过程中,对发现的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救助的困难群众,要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并将线索移送至困难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接待群众、入户走访、审核办理工作中,对发现的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告知司法救助申请渠道,并将线索移送相关案件管辖办理的政法机关。救助线索移送单位在移送时向接收单位提供救助线索移送单、需受助对象有效身份证明、生活困难佐证材料、获得赔偿或救助佐证材料以及移送单位或接收单位认为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

《意见》要求,救助经办单位在接到管辖内的救助线索后要及时签收,主动联系救助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予以相应救助保障。接收单位在救助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书面反馈办理结果、保障待遇等情况。经调查认为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向救助申请人及移送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核查时,对困难群众领取的司法救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对实施民政社会救助后仍有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按相关规定协助其做好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的申请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