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6起全省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 ||
|
||
|
近年来,全省社会组织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积极打造“苏社有为”品牌,在服务经济发展、参与乡村振兴、助力稳岗就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充分彰显担当作为。但与此同时,也有少部分社会组织法治观念淡薄,内部治理失序,超业务范围活动,甚至借公益之名行违规之实,损害了社会组织公信力。为强化警示效应,现公布6起全省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例,全省社会组织要对照检视、引以为戒,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共同营造守法合格、诚信自律、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案例一:江苏省某关爱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 江苏省某关爱协会2024年度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且未按期换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依法对该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苏省某农业促进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 江苏省某农业促进会因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2021年度已被江苏省民政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后,该促进会仍然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且未按期换届,再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依法对该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某公益基金会违规借款案 江苏某公益基金会2023年以来多次向关联方企业提供借款,截至2024年末累计借款近526万元。该基金会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依法对该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苏某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违规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案 江苏某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3年度将某企业应付关联方的100万元非公益项目合作资金,通过基金会账户接收作为捐赠收入,并转给该关联方,同时向该企业开具100万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该基金会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依法对该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京某公益慈善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南京某公益慈善基金会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依法对该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江苏省某书画院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 江苏省某书画院连续2年不按照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且未按期换届,经督促仍未整改,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依法对该书画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民政厅 2026年7月10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